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挖病死猪肉销售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系湖北省宜城市农民。今年1月29日,其听说宜城市某畜牧 公司将一批病死猪肉进行无害处理后掩埋在一山凹处,遂动起了偷挖病死猪肉进行异地售卖的歪念头。当日,其便电联表弟章某(另案处理),商议将死猪挖出后出 售。次日,二人分别驾驶面包车和三轮车,携带铁锨和刀子等工具来到掩埋处,共挖出46头病死猪,总重1415公斤。1月31日,二人驾驶面包车将猪肉运往 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销售的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被当场抓获,涉案面包车及盗挖的病死猪肉被当场扣押。经检测,该批猪肉为病死猪,猪肉中检出金 黄色葡萄球菌,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 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罪。因被告人李某在销售病死猪肉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