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废置食用油作为原料生产新的食用油,生产或进口的食用油脂没有获得证明文件 证明符合法定标准,收集或处置废置食用油时没有领取牌照,食肆将废置食用油出售或移交给非持牌者,未来这些行为在香港或都属违法,可被判罚款或监禁。受去 年台湾劣质猪油事件波及后,近日港府就立法规管食用油脂及回收废置食用油展开公众咨询,预计明年向立法会提交立法草案。
不得食用“废置食用油”
去年9月台湾发生的劣质猪油事件波及香港,大批食肆中招,引发各方对于食用油脂安全的高度关注。但目前香港没有专门法例针对食用油脂和废置食用油进行规管,港府由此提出立法建议。
“修订食用油脂法定安全标准、源头管理、强化溯源、推动废置油脂回收、规管进出口,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香港就立法规管食用油脂及回收废置食用油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昨日前往立法会简介立法建议,如此回应议员提问。
“所谓地沟油或黑心油,没有科学定义,国际间也没有统一的检测标准。”由于 定义困难,食物及卫生局首先建议修订食用油脂的法定安全标准,规定食用油脂中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芥酸、砷、铅等有害物质的新上限。其次在立法建议 中引入“废置食用油”概念,即从任何煮食供人食用的过程中扔弃的食用油,包括隔油池废物、经使用或未经使用但因各种原因如品质变坏而需要弃置的食用油等。
食卫局建议立法规定,香港本地生产或出口的食用油脂不得使用“废置食用油” 或非拟供人食用的“劣质油脂”作为生产原料。为此,建议要求在港生产的食用油脂,均必须附有官方证明书,或者获得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发出的证明书。在进 口方面,要求进口商提供生产地的证明书,证明进口食用油脂符合拟议的法定食用油脂标准。利用香港现时行之有效的溯源制度,要求食用油脂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提 供证明文件的副本给其下游分销商或零售商或食肆,以供食环署抽查。
回收废油须先领牌照
此次公众咨询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立法规管在香港本地生产、从外地进口的食用油脂的安全。另一方面修订现有《废物处置条例》,规管“废置食用油”的回收和处置,重点是在“废置食用油”收集、处置及进出口上引入发牌制度。
港府建议规定,任何人士如无牌收集(包括买卖)、处置及进出口废置食用油, 即属违法,可被判罚款或监禁。从而确保废置食用油只会被持牌收集商收集,只能转售或交予另外的持牌者,而(比如生化柴油厂)要处置废置食用油,也需要先领 有牌照。发牌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监控废置食用油的流向,避免不当处理。就算经循环再造,也只做合法的工业再利用。
为了加强对于食肆和食物制造商的监管,港府建议,如果废置食用油产生者,包括食肆和食物制造商,容许或导致废置食用油被出售、运送、收集或移交给没有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取得相关牌照者,即属违法,可被判罚款或监禁。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昨日表示,在10月份公众咨询结束后,预计明年向立法会提交具体的立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