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在晋安区连潘村租赁民房作为加工场,雇佣田某某与董某某使用松香拔鸡鸭毛。他们将这些用松香拔毛的鸡鸭销售到市场,从中牟利。日前,晋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林某某;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田某某、董某某。
2013年10月中旬,林某某租用晋安区连潘村一民房作为加工场所,雇佣田某某、董某某拔鸡鸭毛,双方谈好每只鸡鸭的加工费为1.5元。
后田某某私自出资两次,叫送活鸡活鸭的司机购买了约40公斤工业松香用于拔除鸡鸭毛,林某某告知田某某、董某某不能用工业松香拔毛。
今年6月15日,田某某、董某某为控制成本,重新用工业松香拔除鸡鸭毛。林某某得知后未制止,还告知田某某、董某某少用工业松香或使用工业松香和松香甘油酯的混合物拔毛。
此后,林某某每天照常到所租的加工场将田某某、董某某拔好毛的鸡鸭取走,运到洪山桥一市场的摊位上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田某某、董某某总共宰杀并用松香拔毛8200多只鸡鸭,从中牟利约1.23万元。
经鉴定,从案发加工场内提取的松香及加工的鸡鸭上提取的物质主要成分均为松香类,不能用于食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