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1日从格尔木市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了格尔木首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
据悉,经格尔木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物流货运的方式,多次从陕西省商洛市购进黄豆芽生长素、黄豆无根豆芽素、新型豆芽激素、速长剂、豆芽多效增白王等非法添加剂。在格尔木市从事豆芽生产的过程中,掺入上述非食品添加剂,并分别销往河东蔬菜市场、儿童公园早市、金峰路农贸市场等处。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并将制成的毒豆芽销往多处,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