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枪纠纷案张艺谋胜诉 被告公司称已支付1253万

   2015-09-16 15
核心提示:[摘要]新画面影业提交了13张汇款凭证,证明其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由股东张京向张艺谋妻子陈婷汇款1253万余元。张艺谋资料图

[摘要]新画面影业提交了13张汇款凭证,证明其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由股东张京向张艺谋妻子陈婷汇款1253万余元。

张艺谋资料图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实习记者冯华妹)称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后没拿到分成款,著名导演张艺谋将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要1500万元。昨日下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给付张艺谋1500万元。新画面影业表示将上诉。

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2日,其与新画面影业、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签订《协定备忘录》,合作拍摄《三枪拍案惊奇》。根据约定,安乐公司负责投资,新画 面影业负责影片在中国境内的宣传和发行,张艺谋做导演拍片。影片在大陆的全部发行收入,减去新画面影业的宣传发行费后,由三方均分,每方应分得至少 1500万元。

张艺谋称,新画面影业拿到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没向其分成,故诉至法院,要求新画面影业支付其分成款150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今年7月7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新画面影业辩称,其已分13次向张艺谋的妻子支付1253万余元分成款,还代其交了税,故不欠其任何款项。

新画面影业提交了13张汇款凭证,证明其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由股东张京向张艺谋妻子陈婷汇款1253万余元。张艺谋表示,他确实收到了这笔 钱,但这是被告方支付给他的其他影片的导演费。新画面影业则称,张艺谋提到的其他影片的导演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却没能提交其支取大额现金的证据。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汇款给原告方的1253万余元就是张艺谋拍摄《三枪拍案惊奇》的导演费,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新画面影业给付张艺谋分成款15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宣判后,新画面影业不服提出上诉。

>>追访

原告:对方说给了没证据被告:三方默认钱数吻合

张艺谋代理律师表示,之前已经预想到新画面影业会上诉。

该律师认为,民事案件的大额现金支付,除了有凭证,还需要其他证据,包括现金是怎么取出来的、在哪儿取的、在哪儿交付的等等。但这些对方都无法证明。

当时,为了配合新画面影业做账,张艺谋才在支出凭单上签字,但实际并没领取凭单所载报酬,新画面影业也无法提交支取现金的凭证。

新画面影业方的律师称,三方已经达成分成款默认的数字,给安乐影业的钱也是1253万余元。三方对过账,就是《三枪拍案惊奇》的分成款,这也是其上诉的关键所在。张艺谋之前的报酬,已经以现金方式拿走,张艺谋也已在收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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