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一中院12月9日披露,凭借饰演热播剧《步步惊心》中“十四阿哥”而一炮走红的艺人林更新,与其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经过一、二审,最终林更新被判因无故要求解除合约,赔偿经纪公司损失195万元。
据悉,今年2月,林更新将其经纪公司诉至法院,称双方于2010年签订《经理人合约》,其中约定由经纪公司担任其独家经理人,然而,经纪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尽职辅助推进其演艺事业,因此他于2012年12月发函要求解除合约,但遭到经纪公司拒绝,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合约已于2012年12月解除。经纪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林更新继续履行合约,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约是基于相互信赖而达成的委托合同,由于双方现已缺乏信任基础,林更新单方解除合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据此判决确认合约于2012年12月解除,驳回经纪公司的反诉请求。经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经纪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其为林更新安排参演影视剧、参加商业代言活动、进行全面的商业推广,并按约支付演艺报酬,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林更新虽发函要求解约,但缺乏合理理由,故不能产生解约的法律效力。林更新在2012年12月之后擅自参加商业代言等活动,已违反合同约定,且已实际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经纪公司有理由要求按照合约分得林更新演艺收入中的30%部分。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由林更新支付经纪公司赔偿款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