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秩序 三男子被拘留

   2017-05-18 兴宁市人民政府66
核心提示:选举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前我市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关键时期,
 选举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前我市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关键时期,仍然有人将选举视同儿戏,甚至出现贿选、砸选箱的违法行为,其中,罗浮镇一名男子和径南镇的两名男子就因破坏选举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于行政拘留。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5月17日上午8点多钟,径南镇李莲村村民高某群受其亲戚陈某委托进行村干部选举投票,第二天,因其亲戚陈某又委托了另一人投票,导致高某群误认为选举不公,于是在现场伙同高某文等人扰乱选举秩序,导致该村的换届选举无法继续进行。

违法嫌疑人高某群说:“我拿了选票箱放一边地上,坐在上面,对这样的行为我感到很冲动,太冲动,如果我想到更好的处理方法,我也不会走到这里了,穿上这个衣服了,今天走到这里已经知道这个行为是错的,已经构成扰乱破坏选举。”

目前,违法嫌疑人高某群、高某文因破坏选举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罗浮镇中和村,该村村民王某坚在参加村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向选民贿选的不法行为,破坏了中和村村委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选举法》中的有关规定,因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于行政拘留5日。

嫌疑人王某坚说:“当时就说拿钱给人家,让他们选举的时候支持我,很多村民也答应,一百两百的都有,(记者问:买了多少张?)买的可能有两百张左右,其余都是我亲戚,出钱的就一百多张,(钱出了还拘留,你觉得值得吗?)不值得,感觉到十分后悔,不应该做这样的事情,正规去竞选的话什么事都没有。”

法律链接:根据《选举法》第55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赂”是指用金钱、财物等 诱惑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或选民和代表,企图改变选举结果。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4)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换届选举是广大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希望每一位选民和候选人都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切实选出代表民意的村委干部。(城乡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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