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调查结果显示,5月17日上午8点多钟,径南镇李莲村村民高某群受其亲戚陈某委托进行村干部选举投票,第二天,因其亲戚陈某又委托了另一人投票,导致高某群误认为选举不公,于是在现场伙同高某文等人扰乱选举秩序,导致该村的换届选举无法继续进行。
违法嫌疑人高某群说:“我拿了选票箱放一边地上,坐在上面,对这样的行为我感到很冲动,太冲动,如果我想到更好的处理方法,我也不会走到这里了,穿上这个衣服了,今天走到这里已经知道这个行为是错的,已经构成扰乱破坏选举。”
目前,违法嫌疑人高某群、高某文因破坏选举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罗浮镇中和村,该村村民王某坚在参加村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向选民贿选的不法行为,破坏了中和村村委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选举法》中的有关规定,因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于行政拘留5日。
嫌疑人王某坚说:“当时就说拿钱给人家,让他们选举的时候支持我,很多村民也答应,一百两百的都有,(记者问:买了多少张?)买的可能有两百张左右,其余都是我亲戚,出钱的就一百多张,(钱出了还拘留,你觉得值得吗?)不值得,感觉到十分后悔,不应该做这样的事情,正规去竞选的话什么事都没有。”
法律链接:根据《选举法》第55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赂”是指用金钱、财物等 诱惑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或选民和代表,企图改变选举结果。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4)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换届选举是广大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希望每一位选民和候选人都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切实选出代表民意的村委干部。(城乡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