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来到黄先生家中了解情况。黄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3月,他将一辆价值二十多万元的思威牌小汽车以每月6200元的租金租借给相处了二十多年的好朋友许某浩。
黄先生说:“自己有两辆车,当时想着多一辆放着也是闲置,他又是二十多年的朋友,他又说到要租车,自己也想赚点钱,就把车租给他了。”
从2014年4月到2015年5月,许某浩每个月都能按时将租金转给黄先生。但是2015年6月,许某浩突然没有按时交纳租金,并与黄先生失去了联系,下落不明。
黄先生说:“六月份左右,打他电话,他就关机了。我当时觉得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情,就特意回来,当时人也找不到,车也找不到。”
这一打听,黄先生才知道,2015年1月,自己的爱车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许某浩以17万元质押给了我市的一间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要回自己的汽车,黄先生多次到该租赁公司协商。但是该租赁公司以车辆是许某浩质押给公司为由,拒绝返还车辆。无奈之下,黄先生只好将许某浩和该租赁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兴宁法院认为,黄先生在庭审时提供了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确实为黄先生所有,只有黄先生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许某浩并非该车所有人,无权对该车辆予以处分,所以兴宁法院判决许某浩需返还车辆并支付2015年6月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的租金。而该汽车租赁公司无权以与许某浩有经济纠纷为由强行占有黄先生的车辆,需将车辆返还。
但是法院判决后,黄先生多次到该租赁公司要车都吃了闭门羹,这让黄先生很是苦恼。黄先生说:“判决以后,去到那个公司协商了不下十次,他们一直都不解决,就这样拖着。不是车主去签名,不是车主拿着登记证书过去,这个公司竟敢办抵押?”
记者了解到,兴宁法院判决后,该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了梅州中院。不过开庭当天,该租赁公司却缺席庭审,所以梅州中院依法撤销了该起诉讼,维持原判。(城乡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