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7-01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及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增持计划为:自首次增持之日(2017 年1月19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广东明珠"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172,200股,累计增持不超过9,336,494股(即不超过广东明珠已发行总股本的2%)。
● 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自首次增持日2017 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合计4,571,5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2017年3月31日,公司分别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的《函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截至2017年3月31日,兴宁金顺安持有公司股份54,439,14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兴宁众益福持有公司股份29,200,59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26%;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639,741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92%。
(三)增持主体增持完成情况:截至2017年3月31日,兴宁金顺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859,07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1%;兴宁众益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712,51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合计4,571,586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广东明珠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普通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金额:根据该增持计划,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2017年1月19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广东明珠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172,200股,累计增持不超过9,336,494股(即不超过广东明珠已发行总股本的2%)。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将基于对广东明珠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判断,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首次增持之日(2017年1月19日)起12个月内。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的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不存在因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所需的自有资金未采用杠杆融资方式,不存在增持股份可能被 强行平仓的风险。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首次增持情况
2017年1月19日,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12,200股及60,000股(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72,2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369%)。
(二)持续增持情况
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继续实施增持计划(简称"本次增持"),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399,3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其中,兴宁金顺安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46,87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9%,兴宁众益福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652,51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5%。
综上,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自首次增持日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合计4,571,5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本次增持前,兴宁金顺安持有公司股份51,692,26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07%;兴宁众益福持有公司股份27,548,0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90%。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3,852,39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1.53%。
本次增持后,兴宁金顺安持有公司股份54,439,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兴宁众益福持有公司股份29,200,59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26%。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8,251,77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2.47%。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