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月,陈某2次向黄某借款共32万元,并以借条为证,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即陈某需每月向黄某支付利息6400元。去年4月15日,陈某偿还本金2万元,仍欠黄某本金30万元。2016年10月,黄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催收当月利息,陈某分3次共支付了该月的6000元利息。但陈某自2016年11月停止支付利息给黄某,黄某多次催收本金及利息未果后,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两次向黄某借款共32万元,已偿还2万元,仍欠借款本金30万元,有借条和相关证据证实,依法予以认定。关于黄某请求支付自2016年11月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黄某在催收2016年10月利息的过程中,陈某共支付了6000元利息,可以证实该笔借款按月息2分计息,该利率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陈某向黄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自2016年11月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对此,法官提醒,如果双方通过微信方式沟通协商借款及约定利息,在债权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但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