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上午,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一处不锈钢工厂内经常流出浑浊难闻的污水,影响到周边群众正常耕作。接案后,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兴宁市宏天不锈钢加工厂内一名工人正进行电镀加工,加工设备较为简易,环境较为恶劣。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现场查封其电镀生产设施、设备,同时对向外排放电镀废水及流入附近水沟里面的水进行取样分析。经查,该厂老板刘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利用不锈钢加工生产车间里面非法开设电镀工艺生产,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不经任何处理排放至附近农田灌溉水沟。经监测,这些废液、废水中含有大量重金属,且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对周边水沟、农作物等造成环境污染。
针对现场检查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兴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1月12日向兴宁市公安局发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兴环罪移字[2017]第1号),将该案件涉及证据材料移送公安局审查处理并于1月14日移送检察机关。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兴宁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