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2017-02-04 梅州人社局1209
核心提示: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梅市人社〔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扶贫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我市医保缴费水平、财政投入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8万元提高至9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二、提高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将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从在职70%、退休75%统一调整为75%;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70%。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支付限额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三、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参保人每人20元的标准进行普通门诊费年度总额控制。同时,普通门诊每人每日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从30元提高至1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150元提高至500元;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60%。

四、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2万元降为1万元、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5万元提高至16万元;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下调至20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未作调整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一览表 

附件: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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