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渠道反映情况,公示期满后将不再受理。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2日
公示地点: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兴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受理地址:兴宁市教育局一楼原民办代课教师核查工作办公室
邮编:514500
受理电话:0753-6105323
兴宁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2016年11月28日
- 外县户籍本地任教公示名单(第一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