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李先生因为购买房屋,到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可却获告知有不良信用贷款记录不能办理。李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便为此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结果显示真有其事,记录显示,他曾在2001年10月1日向兴宁市某银信部门贷款本金3万元,此款至今未还。李先生认为,自己从未向该银信部门贷款,该银信部门借款借据原件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李先生与该银信部门交涉无果后,以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该银信部门告上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李先生申请对借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借据签名确实与李先生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处的签名与原告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因此原、被告的借款关系不成立。最后兴宁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一审判决被告应在10天内撤销原告不良贷款记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4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