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4日,侯某、石某雄、石某峰、石某朋、练某受人邀约,在位于黄陂镇岗背的假烟生产点和位于黄槐镇西埔二村的货运中转点,从事假烟生产的管理、运输、搬运等工作。他们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当外地的原材料进入兴宁境内时,专门有人负责前往接车,将原材料运送到中转点;当假烟生产点需要原材料时,他们又将原材料从中转点运送到生产点,再把生产好的假烟成品运送到中转点堆放,再集中销往江西等地。去年6月28日,公安民警对货运中转点和假烟生产点进行依法查处,侯某、石某雄、石某峰、石某朋、练某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一批假烟原材料及假烟成品,经检验,现场扣押的椰树、长白山、红塔山等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都是伪劣卷烟。经估价,涉案假烟原材料及成品总价值达37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石某雄、练某强、石某峰、石某朋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从事生产、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该涉案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属未遂,5被告人均受雇于他人,属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