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16-05-28 民政局686
核心提示:《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内容如下:一、发放对象事实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内容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发放标准

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需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7)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弃养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批表中出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的审核意见;

(9)低保家庭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希望各镇街广为宣传落实政策,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儿童都能享受到这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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