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宗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廖某和肖某彬分别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相关视频信息请点击:A8视频)
2015年5月,公安民警经侦查后在兴宁南坛路抓获被告人廖某,从其身上、摩托车上查获白色晶状物18小包及红色片状物2小包,重量约100克。其行为构 成了贩卖毒品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被告人肖某彬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且在其出租屋内查获毒品二小包,约87克。根据被告人肖某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肖某彬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市广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