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城乡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市府办专门发出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水稻秸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和各镇(街)、村(居委)要充分运用广播、标语、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切实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头、路 边沟渠、交通干道沿线、机场周围焚烧水稻秸秆,污染大气环境。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镇村干部等的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监管,切实抓好辖区 秸秆禁烧工作;市环保、农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强化督查,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12369。
(市广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