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法院审结养老纠纷案:生母缺失抚养儿子仍需赡养

   2014-11-30 698
核心提示:生儿子未尽抚养责任,儿子是否就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近日,兴宁法院审结的一起生母告儿子赡养纠纷案给出的答案是:不能!赖

生儿子未尽抚养责任,儿子是否就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近日,兴宁法院审结的一起生母告儿子赡养纠纷案给出的答案是:不能!

赖某是曾某英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在父母离婚时不满四岁的赖某被判决由母亲曾某英抚养。1970年,曾某英再婚,生下王氏三姐弟,赖某就由外公外婆抚养照顾。2008年曾某英的丈夫去世以后,曾某英跟随儿子王某生活至今。

近年,曾某英身体较差,需长期用药治疗,王氏三姐弟不堪重负。曾某英认为赖某是其所生儿子,理应负担自己的费用,但遭到赖某的拒绝。无奈之下,今年2月,年过七旬的曾某英将赖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追加曾某英另外三个子女为被告。

审理中,赖某认为,自己年幼时母亲就改嫁,对其抚养照顾少,故只愿意负担10%的抚养费。王氏三姐弟则表示愿意共同负担抚养责任。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 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最后,兴宁法院判决赖某及王氏姐妹各自每月支付给曾某英生活费医疗费等300元;儿子王某则每月负担600元。

(曹彦 罗苑丛)

赡养父母是责任更是义务

【编后】

羔羊跪乳,乌鸦反哺,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法官指出,《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互相抚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说两 个权利之间必须是相互对应的,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对自己的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自己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自己赡养 父母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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