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资源:我市水源保护区的七大禁止行为

   2014-10-27 兴宁市人民政府网410
核心提示:为加强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今年以来,市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在合水水库和福岭水库一共新树了八块警示牌,列

为加强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今年以来,市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在合水水库和福岭水库一共新树了八块警示牌,列出了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和禁止建设项目等内容。目前,该项目已经完工,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

10月22日,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组成的验收工作人员先后来到福岭水库和合水水库,对新树立警示牌进行验收。在福岭水库,三块崭新的水资源保护区警示牌分别树在了主坝的头尾两侧,一目了然,警示牌以钢筋混凝土结构固定在地面上,上面包含有水资源保护区的划分、禁止建设的有关项目和行为等内容。

据了解,合水水库和福岭水库是我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地,虽然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但从水库水质的现状来看,与城乡居民的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市委市政府组织多个部门,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水库水质,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要顾全大局,共同保护好饮用水源地,确保城乡居民用上放心水、饮上安全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排放、倾倒、堆放或者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2、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3、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4、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5、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6、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7、开山采石和采砂。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1、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和含汞、镉、铅等污染物的项目;

2、设置排污口;

3、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4、设置占用河面、库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库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5、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6、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市电视台《城乡一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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