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3年10月在蕉岭某银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 其于同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多次循环使用该卡用于消费、取现、还款等。2014年12月2日,是黄某最后一次还款,之后继续透支消费未再还款。至2016年7月,黄某累计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14390元,银行多次通过电话、邮寄及上门的方式催收仍拒不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对黄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使用信用卡,切忌透支又逾期不还的行为。否则可能一不小心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不得,侥幸心理更是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