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善使用电脑找人代考
3月30日上午9时,市公安交警支队在梅县区扶大考场组织科目三考试时,发现一名“考生”与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该“考生”面对查验表现紧张,难以自圆其说。工作人员觉得内有蹊跷,即要求该“考生”配合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查验发现,参加考试的这名男子叫张某东(男,45岁,梅县区人),经某驾校教练何某红(男,38岁,梅县区人)介绍,持考生潘某坤的身份证替考科目三考试。随后,民警依法对何某红、潘某坤两人进行控制,并移送梅县区公安分局调查。
经侦查查明,潘某坤梅县区新地街某驾校学员,其本人不善使用电脑。为顺利通过科目三电脑考试,遂与驾校教练何某红商定,以2000元的报酬请人代考。3月29日晚,何某红联系上张某东,约定由张某东代考,事成后张某东得1500元,何某红从中获利500元。3月30日上午,张某东持潘某坤身份证到扶大考场参加考试时,被工作人员识破。
目前,何某红和潘某坤、张某东分别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作弊入刑最高可判7年
采访中,代考人张某东表示并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当时也曾在网上搜过代考的后果,但上面只是提到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无效,并不知道会这么严重。而教练何某红也称以为这只是违章违纪,最多也只是注销申领人的档案,自己只是叫人代考,应该影响不大。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梅县区治安大队民警邓仕俊告诫广大考生:作弊属于刑法的处罚范围,学生切不可有侥幸心理,不可触犯法律的底线,别让自己留下人生的污点!
同时,梅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汤勇学也提到,潘某坤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找人替考,这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因此其之前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路考的成绩将全部取消,且一年内不可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警方提醒
驾校学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文明诚信考试,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舞弊的行为将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梅公宣 编辑:小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