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女子患病多年未能生育 丈夫诉求离婚

   2017-02-19 413
核心提示:结婚后因心脏病原因未能生育,曾经的情深夫妻如今分道扬镳,最终,未能生育的妻子获得了法院判决的2万元经济补偿。2001年春天,年龄
 结婚后因心脏病原因未能生育,曾经的情深夫妻如今分道扬镳,最终,未能生育的妻子获得了法院判决的2万元经济补偿。

2001年春天,年龄相仿的陈某与叶子(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走到了一起,感情较为稳定后双方决定走入婚姻的殿堂,相伴一生。2002年2月二人登记结婚。在双方满心欢喜地期待爱情结晶的到来时,叶子却在孕检时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院建议终止妊娠,并称其不能生育。

这无疑给这对年轻的夫妻沉重的打击。结婚15年来,夫妻俩四处求医问药,经济状况也每况愈下。因女方的原因结婚多年至今未能生育子女,又加上经济问题,夫妻双方逐渐矛盾重重。

2016年3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仍无法正常沟通,也未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陈某于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事已至此,叶子也无心眷恋,在当时的庭审中,她表示对方坚持要求离婚,自己也同意,但提出必须安排好她的医疗费、生活费及居地等方面。

地点:梅州五华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但男方陈某要给予女方叶子2万元经济补偿

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叶子虽结婚多年,但因叶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至今未能生育子女,加上经济问题,双方因此发生矛盾。陈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后,双方没有把握和好良机,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婚姻法同时也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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