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一男子拾“遗”拾来行政拘留

   2016-09-22 梅州市公安局146
核心提示:本应路不拾遗,可梅县区松口镇一男子看到石场边有遗弃的导火索就捡回了家储存,用于日后熏蜂窝。9月19日,梅县区分局松口派出所
本应路不拾遗,可梅县区松口镇一男子看到石场边有遗弃的导火索就捡回了家储存,用于日后熏蜂窝。9月19日,梅县区分局松口派出所在该镇中畲村沙下的巫某先(男,44岁,梅县区人)住家将巫某先抓获。并现场收缴爆炸性危险物质导火索一捆。

经审,巫某先交代十多年前,路过松口镇某在建水电站时看到石场边有一捆导火索,因为贪念便没有上交公安机关,将其捡起并带回了家储存,打算日后用来熏蜂窝。2016年9月根据线索,民警得知巫某先可能藏有危险爆炸品,9月19日,梅县区分局松口派出所民警循线出击,控制了巫某先后,对该镇中畲村沙下巫某先住家依法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一捆长约734厘米的导火索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目前,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巫某先被处以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警方在此提醒,公民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各类爆炸物品都是违法行为;公民若捡到上述物品,应主动上交公安部门,不得私自储存或使用,否则将因违法而面临法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因触犯《刑法》而面临刑事处罚;同时,公安机关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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