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不幸溺水身亡,其母亲获得死亡赔偿金共43万元,其舅舅却自称是养父,起诉认为该43万元应归自己所有。近日,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姐弟官司,最终弟弟败诉。
案 情
欲以户口证明收养关系
阿娣(化名)是曾某祥的亲姐姐,死者小辉(化名)是阿娣所生儿子。2008年,小辉户口登记在曾某祥的妻子蔡某红的户下。2015年8月,小辉在江门市某 码头下江游泳时不慎溺水死亡。不久,阿娣作为小辉的母亲,领取了死亡赔偿金及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33万元,另外还有人身意外死亡保险中的10万元未领 取。曾某祥夫妻认为自己与死者构成收养关系,即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阿娣归还小辉的死亡赔偿金共计43万元。
曾某祥夫妻诉称,1983年阿娣改嫁后,小辉一直在曾某祥家居住并由曾某祥抚养成人,直到小辉毕业外出工作。在此期间阿娣从未联系过或履行抚养责任。小辉 的户口也一直登记在曾某祥及妻子蔡某红的户口本上,且是以父子、母子关系登记。如今小辉不幸身亡,其死亡赔偿金应该由曾某祥、蔡某红继承。
阿娣辩称,曾某祥、蔡某红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小辉有收养关系,且因曾某祥与蔡某红已经共同生育了6个子女,所以他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他们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判 决
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相关补偿款、赔偿款虽然不属于小辉的遗产,但属于对因小辉死亡而给其近亲属的未来可期待财产的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补偿,死者的近亲属均可以依法要求享有该笔财产的权利。
有无成立收养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曾某祥、蔡某红承认并经查实,曾某祥未办理收养小辉的收养登记手续。而且曾某祥夫妻已生育6个子女,并不具备收养法要 求的收养子女的条件。而曾某祥夫妻提供了村委证明及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小辉曾在曾某祥家庭居住生活,而小辉户籍登记于曾某祥及蔡某红的户下也不能证明有 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综上,曾某祥、蔡某红与小辉之间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其不能以继承法中的养父母身份享有小辉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故法院依法驳回曾某祥、 蔡某红的诉讼请求。 (徐冰琪 宋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