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出台 我市民宿客栈有了“准生证”

   2016-09-02 梅州日报38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刘晓娟)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我市近日正式出台了《民宿(乡村客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配套出台了《关于促进

本报讯 (记者刘晓娟)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我市近日正式出台了《民宿(乡村客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配套出台了《关于促进梅州市民宿(乡村客栈)产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两个文件出台,相当于给我市的民宿开出了“准生证”。

《指导意见》界定民宿为“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经营主体租赁农户住宅或空闲农村房屋改建,为观光、休闲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及相关服 务的乡村旅游接待单位。”同时明确,《指导意见》适用于床位数在3(含)张至15(含)张规模的经营业主。民宿开业条件包括经营用房、消防安全、治安安 全、卫生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七大类共30条,如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新建民宿不超过3层)等。《管理办 法》则明确了我市申办审批民宿的条件和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记者了解到,我市鼓励扶持民宿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早前已经出台。根据2015年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梅州市鼓励扶持民宿发展的实 施意见(试行)》,符合条件的民宿每户可获得1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此外,《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中也规定,按照《梅州市民宿(客 栈)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特色民宿(含乡村客栈),分别可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8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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