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十余年未过户 平远一男子向法院诉讼成功维权

   2016-09-01 梅州日报274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严海苑通讯员孙高辉)早在11年前,平远县的肖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与卖家签订了房 屋买卖合同并结清房款,父母于

本报讯 (记者严海苑 通讯员孙高辉)早在11年前,平远县的肖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与卖家签订了房 屋买卖合同并结清房款,父母于当年入住。然而,直至今年,卖家依然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肖先生只好依法维权。近日,平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 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卖家应在规定日期内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2005年2月,肖先生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即位于平远县城的某房屋及 其附属物业以68000元的价格卖给肖先生。双方约定由李老伯协助、配合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肖先生承担。签订合同后肖先生结清了房款,李 老伯也出具了收据。不久后,肖先生收了房,拿到了《平远县城镇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收据复印件,肖先生的父母也住入该房。此 后,肖先生一直在外工作,从未留意当初所购房屋的过户情况,直到一次回家整理家人物件时才发现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他便多次找李老伯希望其配合办理过户 手续,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先生一纸诉状将李老伯、陈大妈起诉至平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老伯夫妻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 效,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肖先生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两被告已将其名下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业和相关产权证明交给肖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同 时,李老伯、陈大妈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已属违约,应当按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由于李老伯、陈大妈经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平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支持肖先生诉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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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及时过户存隐患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签合同交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房屋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即使买方按合同约定交纳了 购房款,并已住进所购房里,如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子的产权也不一定属于买方,买方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可能出现卖家反悔甚至是“一房 二卖”的情形;其次,可能出现房产被查封的情形;第三,买方可能会在处理房产时遇阻,买房若要转卖该房产,会因房产未登记在其名下而遇到阻碍。不及时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还可能出现房产被办理抵押、拍卖等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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