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签协议救兄长 两弟弟“代兄受过”赔钱8万多

   2016-07-24 梅州日报111
核心提示:本报讯近日,梅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协议书引起的纠纷案件,明明是侵权人的杨甲,却因一场协 议纠纷而不用承担民事赔偿

本报讯 近日,梅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协议书引起的纠纷案件,明明是侵权人的杨甲,却因一场协 议纠纷而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好心为哥哥签下协议的杨甲的两位弟弟却因此被判支付55000元给伤者杨某。加上之前的3万元,杨甲两弟弟总共替哥哥赔偿 了85000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两弟弟替哥哥与对方签协议

2014年11月16日,杨某因土地纠纷与杨甲四兄弟发生冲突,期间杨甲将杨某打伤致使其住院治疗,经鉴定为轻伤,杨甲因此被刑事拘留。 2015年2月3日,为了让哥哥杨甲能得到对方的刑事谅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杨乙、杨丙与杨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杨甲四兄弟一次性给付杨某医药费 等85000元,杨某承诺不再追究杨甲的刑事责任。杨乙、杨丙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支付了3万元后就未再支付剩余款项。杨某多次向杨甲四兄弟催收余款,都遭到 拒绝,杨某遂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并要求杨甲四兄弟支付余款55000元。

弟弟替签的协议,其效力可否溯及哥哥?

庭审时,杨某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协议是他与杨甲四兄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意行为,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此协议是有效的,要求杨甲四兄弟履行协议。

而杨甲四兄弟则自作聪明地认为,杨甲、杨丁没有参与调解,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名,且协议签订后也没有履行协议,没有追认协议,因此协议对杨甲、杨 丁没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杨乙、杨丙虽然在协议上签名了,但他们不是致使杨某受伤的侵权人,所以他们俩也不用承担杨某的医药费。

哥哥事前无委托事后无追认,协议鞭长莫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乙、杨丙为了哥哥杨甲能取得伤者杨某的谅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与杨某签订协议,且已经部分实际履行,因此,协议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签字双方均有约束力。杨甲、杨丁没有参与调解,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及委托他人代理,事后又没有对协 议内容进行追认,所以杨某请求杨甲、杨丁履行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杨乙、杨丙支付55000元给杨某。(刘燕花 江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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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名后要

受到法律约束

白纸黑字的合同不是随便签名了事,要受法律约束。

合同具有相对性,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应如约履行。另外,协议不是随 便签名的,签名后是要受法律约束的。故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等文件时务必慎重,认真看清楚内容,不要签名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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