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
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理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梅市府[2016] 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曰至2017年6月30曰)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髙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规定,结合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梅州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54018元,核算出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3505元 ( 54018 ÷ 12 x 3 )。2016年7月1曰起,我市缴存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13505元的,按13505元计算;缴存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13505元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21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 最高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
三、最高缴存限额
根据最高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我市2016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1621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总额最高为3242元。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提供材料:《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申请表》、《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汇缴清册》(附带电子版表格,市本级各缴存单位请到市中心拷贝年度调整新表格)。
2.办理时间:2016年6月1日至7月15曰。
3.办理流程:经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请各县(市、区)分理处、各缴存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
业务联系人:叶海英,电话:2285812。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5日
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前后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