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义涛 杨洁
谢先生是货车老板,他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两车均受损。谢先生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却以两车是同一车主不存在第三者 为由拒赔。为此谢先生很是困惑,难道相撞的两车属于同一车主,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赔偿吗?近日,梅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
货车撞小车,车主同一人
2012年12月23日晚上,谢先生接到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丘师傅的电话,得知自己的货车出现问题。当时谢先生马上驾驶轿车赶往货车停放地,并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距离货车10米远的地方后下车询问情况。此时丘师傅正好启动货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谢先生的小车。
事故发生后,经梅县交通警察大队证实,丘师傅驾驶的货车撞坏了谢先生的小轿车。同时由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59768元。此外,谢先生还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拖吊费1460元,合计损失63818元。
事故赔偿起争议,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由于事故发生前,谢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此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他得到的却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通知。谢先生认为丘师傅 是直接责任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应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是承保人,应在保险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在各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谢先生将丘师 傅、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梅江区法院。
梅江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核定原告谢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为61818元。法院判定谢先生和丘师傅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谢先生损失30909元,另30909元由谢先生自行承担。
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肇事车辆及受损车辆均为谢先生所有。谢先生并不属于保险责任第三人,不应享有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最后判决:车主仍可作为第三方获理赔
日前,梅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 三者的利益。谢先生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货车上,是在地面上受伤。因此,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货车造成谢先生的小轿车 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如果保险公司因两车所有人相同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谢先生的利益。为此,梅州中 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