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钟智跃)一个多月前,胡先生交付了1万元转让费,租下梅城梅江一路一店铺经营烤鸭生意。开业后,陆续冒出两个“房东”,称要把店铺收回。复杂的关系让胡先生先前投资的4万元打了水漂。
谁才是店铺“房东”?
胡先生今年大学刚毕业,跟同学合伙做烤鸭生意。6月底,他在梅城梅江一路看到一间卖内衣的店铺写着转让,于是跟店主商谈,约定胡先生每月交付400元店租和一次性1万元的店铺转让费。
7月1日,胡先生的烤鸭店开业。但让胡先生没想到的是,三天后,一位自称房东的黄某找上门,要把店铺收回,不能租给胡先生了。“我当时听到都傻 了,不知怎么会冒出这么个房东?”胡先生说,开业几天生意不错,突然被要求收回店铺,实在难以接受。然而,事情还不止步于此,上星期,胡先生又接到一个管 某的电话,称店铺不是黄某的,他才是“房东”,店铺是管某租给黄某的。
记者从胡先生提供的两份租赁合同看到,一份是黄某租给内衣店主的合同注明“租赁期三年,从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另一份 是管某租给黄某的合同注明“租赁期三年,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记者根据胡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了上述“房东”。内衣店主承 认是从黄某手中租来店铺,与胡先生商谈时,已说明可以租半年。黄某则说,由于胡先生经营烤鸭,产生了烟气,附近工作的人员向黄某投诉,所以“决定不租给胡 先生做烤鸭”,但黄某在电话中表示“如果不做烤鸭,不会有烟气,就可以继续租下去”;至于“管某”身份,黄某只说“不用理他”,店铺只是两幢楼之间的巷道 搭建,管某没有产权。而管某也说“不用理会黄某”。
一段错综复杂的关系,让胡先生感到苦恼不已。他告诉记者,由于跟第一手卖内衣的店主没有合同和收据类,仅通过口头协议,如今遇到这种情况,自己也无可奈何。为了交还店铺,胡先生把经营的机器廉价卖了,“算上交付的转让费,总共投资了4万多元,基本是打水漂了。”
纠纷认直接关系当事人
对于胡先生的遭遇,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刘中强律师认为,在胡先生支付转让费一事上,一般只需要认准与他发生直接经济关系的内衣店主。如果胡先生 事前不知道店铺的转租关系,那么内衣店主就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刘中强建议胡先生找对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进行司法诉 讼。公安机关可通过传唤程序进行查证,理清其中关系。
刘中强表示,关于“二房东”“三房东”的店铺转租案件屡见不鲜,多数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他提醒,在租门店时,必须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 证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同时在订立合同时,除租金外还必须明确其他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如房屋租赁税金、修缮费用等,以备发生纠纷时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