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2014-06-26 123
核心提示:(记者刘遐昶通讯员张广丰)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

(记者刘遐昶 通讯员张广丰)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增发求职补贴等4种待遇,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两大亮点。

打破用工界限,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是《条例》时隔12年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市社保局副局长刘碧苑介绍。按照2002年版的旧《条例》,农民工个 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打破用工界限,要求农民工同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大幅 提高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该标准由老《条例》的“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一个 月加发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修订为“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缴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 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如何理解这一变化,市社保局给农民工朋友算了一笔账。例如:某农民工缴费6年,月平均缴费工资1500元。按原《条例》,一次性生活补助 1500元×(20%+5×12×2%)=2100元 ;按新条例,缴费6年的,可享受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目前,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该农民工可以领取1010元×80%×8=6464 元。

增发求职、生育、技能、再就业的4种补贴津贴

针对多种情况,新《条例》还增发了求职补贴、生育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等4种补贴津贴。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基础上,增发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如某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 费工资为1500元,其可领取求职补贴最多为1500元×15%×6=135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新《条例》对女性职工增加了生育保障。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 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同样增加的还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可以 申请领取补贴,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新《条例》鼓励职工在失业后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积极再就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 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而失业保险金 领取期限未满前选择“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链接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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