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跃)日前,市物价局联合市住建部门重新修订了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 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办法》还明确,物业服务收费,除业 主另外委托服务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电梯、照明路灯、加压水泵、消防、绿化养护等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办法》对机动车辆停放和出入管理业予以了细化规定。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 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4张、汽车每辆不少于1张的出入证(含IC卡)。业主要求增补出入证(含IC卡)的,可按制作成本合理收取工本费。出 入证(含IC卡)制作成本应当在本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