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外事侨务局了解到,从12月1日起,我市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已开始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试行期限为一年。《办法》规定,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符合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中国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这一条件,同时要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等,经审批后可获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在我市申请回国定居的,提交的相关资料由拟定居县(市、区)外事侨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后,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
据悉,我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草案)正进行修订,将于近日出台。(张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