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28日列席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会议,讨论《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她会后对媒体表示,澳门《基本法》第101条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内容基本一致,澳门特区政府正在修订立法会选举法,既然全国人大作出清晰解释,特区政府便应按照“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一贯原则,完善选举法修法内容,这并非中央的要求。修改后的法案建议,无被选资格包括拒绝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澳门特区;或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门特区者。对于声明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这个判断属于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
因应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澳门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新文本中,加入规定参选人需要签署“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