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2岁的吴喜林于1997年从上海外国语学院毕业后,进入外经部工作,先后在喀麦隆使馆、卢旺达使馆工作,后担任商务部合作司副司长,2005年7月起担任司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间,吴喜林利用担任商务部合作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副董事长赵某的请托,为赵某的公司对外经营、承揽业务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取赵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收取赵某给予的购车款30万元,使用赵某提供的银行卡消费7万元,以借款为名,索取赵某150万元。
2005年至2009年间,吴喜林利用担任商务部合作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北京某承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郑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对外经营、事故处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为此,收受郑某给予的现金150万元。
法院认为,吴喜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吴喜林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积极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对吴喜林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北京市二分检指控吴喜林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吴喜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索取他人贿赂45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7月12日,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喜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