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驻京办工作、并和国家能源局官员许某(另案)相熟的便利,江苏省扬州市驻京办原副主任徐建刚牵线搭桥,促成了江苏吕四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吕四港公司)吕四港发电厂项目通过审批。期间,徐建刚向吕四港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等索贿5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徐建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4年,罚款3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徐建刚自1995年起驻京,主要工作是与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建立联系。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其同国家发改委电力司司长、后任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的许某联系,将吕四港公司负责人李某介绍给许某,并最终促成了吕四港电力项目的审批。
被另案处理的李某证称,吕四港电力项目自2003年便开始填海造地,但却一直得不到审批。在请徐建刚帮忙打点了许某,该项目第3次上报后不久就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审批。2008年11月,李某安排人给徐建刚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先后往该张卡内存入5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建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请托人 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建刚有索贿情节,故对其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徐建刚在其亲属协助下已退缴全部赃款,故酌予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