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再迎政策密集期:9个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2016-07-04 上海证券报49
核心提示:在国企重组与混改案例日渐增多之际,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在国企重组与混改案例日渐增多之际,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发布也成为一个重要信号,即国资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即将再迎政策密集期。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国企改革文件将进入密集出台期,文件出齐后有很多事要做。例如:国企改革下一步将推动重组整合,加大集团层面的兼并重组,进一步精干主业,推 动产业链关键业务的重组整合,推进去产能,优化配置同类资源,实行专业化运营等。”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此时发布上述《办 法》非常及时,这是个操作性文件,回答了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强调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有很多新东西。”

“增资”及“资产转让”有了详细规定

相比于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办法》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增资”与“资产转让”两类 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详细规定。“此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新《办法》则关注到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遇到的新问题。从内容来说, 《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李锦表示。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三公”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 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 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也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 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实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 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强化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

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

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 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 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主要聚焦于《办法》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采用了等同于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规则。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 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也就是说,国资实际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与国有独资企业和 国资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企业一样,接受同样的交易监管。

“混合所有制企业基本上按国有企业监管,等于‘提升’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待遇。上述限定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的程序,但在监管和审批问题上的‘收紧’也会使参与混合所有制的民资企业增加顾虑。”有民企负责人这样认为。

在李锦看来:“混合所有制的特色就是运营效率高,什么都要等上级批准,企业活力会受到限制。因此,呼吁针对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文件尽快出台。 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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