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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工作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南山区原区委书记叶民辉(正厅级)在旧城改造、下属职务升迁等方面收受贿赂逾800万,行贿人对其印象是“不收大钱收小钱”。近日,珠海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据了解,叶民辉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区长、区委书记、深圳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等职。在深圳市南山区二、三类电子监控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叶民 辉利用职务之便,支持、推荐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方案,使其竞标成功。2005年至2014年,叶民辉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两公司董事长杨某贿赂款 共计人民币57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5.6万余元的大众途观汽车一辆。
2010年,叶民辉在深圳市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南山区珠光村旧城改造项目过程中,提供建议和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贿赂款共计港币 150万元。 2007年至2011年,在某公司参与南山区南苑旧村改造等项目中,叶民辉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邱某55万港币。邱某的证言称,他曾一次性给80万港币叶民 辉,被其退回。“我知道叶民辉不会要大钱,所以每逢春节、中秋都会包个利是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