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驾照自学直考4月起16城市试点

   2016-02-05 102
核心提示: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昨日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公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昨日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对改革推进工作进行部署,全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新部令和公告已向社会公布,将于 2016年4月1日同时施行。

自主约考,

年惠及3000万新驾驶人

新部令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将改革意见确定的便民利民新措施予以细化固化,做到改革既于法有据,又可操作可执行。

强力推进自主约考,惠及每年3000多万新驾驶人。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改变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制,保 障学员知情权、选择权。搭建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约考平台,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开通车管服务“直通车”。公安部部署在福建、广东等19个省的 28个城市试点全国统一的约考平台。试点城市将于3月底前推广到位,其他地方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开通。

全面取消异地限制,流动人员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 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地办理, 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

调整定期体检制度,惠及700多万老龄驾驶人。新部令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该项措施施行后,将惠及700多万60至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

稳步推进,

自学直考试点条件落定

驾驶培训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从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自学直考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试点范围

试点自学直考将按照 《意见》试点推进的要求和“依法、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展。今年,先期在天津、南京、宁波、福州、武汉、成都等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试点工作从2016年4月1日正式开始。

●条件要求

限定训练车辆,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 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限定随车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 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限定训练路线和时间,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管理制度

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按照随车 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 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 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予以处罚; 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 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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