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长打借条收受140万元后帮人减免税费获刑

   2015-12-30 71
核心提示:广州市番禺钟村税务分局原局长获判受贿罪,获刑十年六个月新快报讯 记者周聪报道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原钟村税务分局原局长戴

广州市番禺钟村税务分局原局长获判受贿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新快报讯 记者周聪报道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原钟村税务分局原局长戴康帆被指受贿353万元,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对其进行宣判:戴康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戴康帆对受贿事实全盘认罪,目前已退赃款171万元。

多次在单位受贿

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3年,戴康帆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地税局大岗税务分局、石楼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3万元,为他人减免各种税费。

戴康帆被控的受贿罪一共有8宗,其中有3宗的受贿地点就在他的单位。2008年,戴康帆在担任大岗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了广州 市南沙区榄核辉某疏浚设备制造厂总经理陈某胜贿送的5万元;2012年4月,戴康帆在担任石楼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在其单位的车库和门口,先后两次收受广州 市国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基贿送的58万元。

打借条收受140万元

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戴康帆在担任大岗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在广州市番禺长某房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良贿送的140万元。作为回报,戴康帆帮李某良的公司减免了税务费用。这也是戴康帆被控受贿金额最高的一宗犯罪。

辩护律师则称,这140万元是戴康帆向李某良的家属借的钱,每一笔借款都有借据,至今李家人还在追索这4笔借款。律师认为,这应该属于借款,而不是贿款。不过,公诉人出示的戴康帆的证言却显示,戴康帆曾交代,之所以会签订借据,是为了避免“麻烦”。

受贿后分钱给下属

戴康帆受贿后竟然还分钱给下属。指控称,2010年7月,戴康帆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别墅门口,收受番禺粤某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谭某波贿送的50万元。事后,戴康帆分给时任大岗税务分局副局长的黄某豪8万元。

此外,2010年底,戴康帆在他的办公室收受了广州市强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强等贿送的共计15万元。黄某豪称,曾某强先后几次送过 40万元给他,后来,他将钱送到戴康帆的办公室,他则分到17万元。2014年10月左右,曾某强发短信给黄某豪,让他们把钱退给曾某强,否则就到纪委举 报。

据庭审透露,戴康帆自己通过中间人给曾某强退了65万元。案发后,曾某强将这笔钱退给了办案机关。这笔钱,也被算作戴康帆退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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