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 11种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2015-09-28 26
核心提示: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 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根据《意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应承担司法责 任。

据悉,该《意见》方案于8月18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11种情形是: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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