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祥涉贿4300余万受审:老老实实认罪求从轻

   2015-07-23 21
核心提示:记者从湖北省高级法院及湖北省检察院获悉,昨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文联原

记者从湖北省高级法院及湖北省检察院获悉,昨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此前,这一案件由最高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据新华社

检方控罪

直接或通过其子收受贿赂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昨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审判长、宜昌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叶德武宣布,郭永祥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宜昌市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永祥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四川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四川省文联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郭永祥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4346.5075万元。截至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永祥被相关部门调查,郭永祥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 中的人民币3706.4936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对郭永祥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

辩护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接受了他人请托,是否为请托人牟利,贿赂款的来源和去向,检验、鉴定的资质和 资格,检验、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是否准确,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郭永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被告人郭永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永祥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郭永祥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永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以酌定从 轻处罚。

辩护人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郭永祥具备法定从轻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全面考量郭永祥的罪行,从轻进行处罚。

审判长指出,控辩双方对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经相互辩论,各自的观点已阐述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庭审现场

“老老实实认罪求从轻”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郭永祥作了最后陈述,他说:“起诉书指控我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是客观事实,我的犯罪行为对党和人民造成了巨 大损失,我会老老实实地接受法庭的审判,认罪服法。”“我要表示深深的忏悔。”“感谢宜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坚持人性化办案、文明办案。恳求司法机关能对我 从轻处理。”

 
举报收藏 0打赏 0
 
更多>同类A8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A8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建设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08126561号  |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