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中纪委、最高检、公安部先后出重拳部署海外追赃追逃。中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谢光辉稍早前向媒体披露:今年3月中纪委内设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国际合作局”的核心职能就是海外追赃追逃。
本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正式生效。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已于2007年9月20日生效。
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对于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等具有积极意义。
除了国家层面的海外追逃,海外华侨华人和华文媒体也开始扮演海外版“朝阳群众”。上半年自中国“红色通缉令”发布以来,被通缉人照片被登在华文媒体的头版头条、民间力量积极举报,贪官海外生存环境被迅速挤压。
一场轰轰烈烈的海外追逃战役,正让外逃贪官无处遁形。由中央发力、重点突击、百姓支持的协调机制,将实现线索挖掘的有力组合拳;而司法部门与制度之间的组合拳,将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追逃的目标。
举报提供线索有法可依奖励机制还需跟进
“海外追逃”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工作:一方面由于信息掌握的因素,要对贪腐人员进行精准定位实属不易;另一方面,追逃对象容貌改变、刻意藏匿等因素与国家间包括引渡在内的法律合作框架之建立,都给追逃带来了难度。
中国《刑法》对于本国公民有属人管辖的规范效力,这是海外华人提供追逃对象线索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触犯了 中国《刑法》,无论身处何方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对之都有管辖权,从而任何了解情况的人都有权予以举报,向国内和国际相关组织提供线索,以实现刑法 属人管辖效应的最大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鼓励海外华人积极提供线索,既反映了反腐败已经成为全体国人的共识,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也是减轻中国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更加快捷实现追逃的重要制度设计。
当然,既然应该成为一项制度设计,接下来也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政府倡导或依赖于举报者的拳拳爱国心乃至对贪腐的痛恨,而应该尝试将举报、提供线索 行为与一定的奖励、激励手段相衔接,并提供必要的人身权与隐私权保障。这既有利于进一步扩大追逃战果,也是展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必然要求。
协作依靠外交手段策略获得更多国家支持
追逃和反腐虽说是内政,但它必须依靠一定的外交途径和外交手段,通过符合国际法的框架才能真正到位的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于追逃制度设计的组合拳还必须包含外交手段与策略。
目前,还有很多国家尚未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国际间司法协助很多也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之上。能否将追逃对象顺利引渡或接受遣返回国,还与当地国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紧密相关。国际之间的反腐协作仍有待加强。
中国应运用外交智慧和外交政策,说服更多的国家放弃各种偏见,尊重、理解、支持我们的追逃事业。尤其是要让他们看到,贪腐人员藏匿于他们的国家,也是对他们国家本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完善的协作包括司法协作和引渡协作,只有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才能扑灭腐败这一社会罪恶现象。
法理了解他国法律程序以谈判换犯罪认定
从法理上说,只有在所在国也被认定触犯相应法律的人才有可能被引渡回国。现实中追逃对象利用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来拖延乃至规避遣返回国的安排,这 就要求我们在以本国法律确认其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还要充分了解所在国相关实体、程序法律,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有效的法律谈判,通过谈判实现所在国对犯罪的认 定。
法律谈判不是干预他国的司法主权,也不是一种简单的政治利益交换,而是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要以一种参与者的视角,强调和论证追逃对象对他国法律的触犯,说服相关国家的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法律判断。
如此一来,要真正提高追逃的效率,我们还必须培养一批谙熟相应国家法律和国际法的专门人才,能够真正有效地运用法律据理力争。
统筹国内控制外逃存量国际建立监督网络
“海外追逃”的复杂性不仅仅在于空间上的因素,根本原因在于这是一项国内国际因素交织的事业,合理统筹国内、国际反腐工作,就成为制度设计的核心。
从国内层面来看,一方面,国内必须保持反腐败的良好、高压态势,这样才能在国际上营造相应的气氛,郑重申明反腐败是中国的核心利益。
另一方面,国内各个职能部门须建立信息共享、职务协助、程序衔接的机制,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和空间距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还要注意控制海外潜逃的存量,防止因监督上的漏洞出现更多的潜逃者,控制住存量,既有关国家体面和尊严,也是实际上减轻了追逃的压力。
从国际层面来看,我国还应该与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机构建立起更加紧密、及时的联系,并对国内进行有效的反馈,构建一个更加严密的监督之网。
总之,“海外追逃”事关国家利益,也关乎国家形象,既是国内反腐败事业的重要延伸,也是中国外交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在内外交织的中心地位。打好几套“组合拳”,才能为反腐工作的胜利加上筹码。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