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98件政府规章取消“县级市”表述

   2015-07-07 8
核心提示:昨日下午,广州市市长陈建华主持召开本届政府第170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等98件

昨日下午,广州市市长陈建华主持召开本届政府第170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等98件政府规章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化、增城撤市改区后,涉及的98件政府规章中将不再有“县级市”的表述。据悉,表述的改变将会涉及到权利的变化,其中,从县 级市变为区,相应管理权限将有所缩减。

98件政府规章取消“县级市”表述

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刘庆国通报了《决定》的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从化、增城撤市改区后,广州已不存在县级市,因此,需对涉及县级市表述的政府规章条文进行修改。《决定》将《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 等98件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表述进行了修改。比如将“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市、区或者县级市”、“市或区、县级市”、“市、区(县级 市)”、“市、区和县级市”、“市、区、县”、“市和区、县级市”修改为“市、区”;将“市、县级市”、“市、县”、“该市、县”、“市(县)”、“市或 县级市”、“市或者县级市”修改为“市”;将“区、县级市”、“区(县级市)”、“区(县级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和县级市”、“区、县”、“区 县”、“区或县级市”、“县级”修改为“区”;将“区、县级市以上”“县级以上”修改为“区以上”;将“市(区县)”修改为“市(区)”。

据了解,2014年2月,广州市进行“减一改二”行政区划调整,老黄埔、萝岗合并成为黄埔区,增城、从化撤市并区。根据《决定》,对于涉及“萝 岗区”、“黄埔区”的政府规章条文,也将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对于纯属地域性概念的条文,直接将条文中的“萝岗区”修改为“黄埔区”。而对于授 权性的条文,也将采取尽量扩大授权范围的方式,将相关审批权限覆盖到整个新的黄埔区,即直接将条文中的“萝岗区”修改为“黄埔区”。

增城从化土地管理权限或缩减

根据2011年出台的《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曾经的县级市增城、从化在土地、规划方面拥有较大自主权,比如除省、市重点工 程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的受理和初审;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除市国土房管部门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外的工业用地出让管理;闲置土 地的调查及初审等。

取消“县级市”表述,是否意味着增城、从化在土地规划的权限缩减了?对此,刘庆国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区的级别要高一些,区政府和县级市政府的权限确实不一样,具体变化要等《决定》生效后重新梳理才能确定。据悉,《决定》要等黄埔和从化挂牌后才能生效。

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从县级市变为区,管理权限肯定缩减了,至于土地规划方面,变化有多大,也要等梳理了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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