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26日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陆勇通过淘宝网从他人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
为方便给印度公司汇款,陆勇网购3张信用卡,用于帮病友代购药品。其中一张卡给印度公司作收款账户。2013年,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
2014年7月22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此后,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 勇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就不能 够重新起诉,应当在撤诉当日(1月27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