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斯巴鲁中国副总经理李金勇在新浪微博发文称,新政策实施后,工商总局将不再拥有品牌销售中的相关审批权,实际上变相取消了执行十年之久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将不利于厂家的市场管理,对经销商则有利有弊。
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奠定了我国汽车销售的基本模式,即一家汽车4S店只能卖同一品牌的汽车。由于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因厂商关系紧张而产生的问题时常出现。
李金勇称,过去的4S店模式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新政策对汽车未来销售模式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支持,比如,一家4S店以后就可以卖多个品牌的汽车了,“汽车超市”、“汽车卖场+综合维修厂”等新销售模式将成为新兴发展方向,厂家和经销商的话语权也将因此改变。(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