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记者孙思娅)王女士在乘坐地铁时因踩到呕吐物摔倒,导致股骨颈骨折,因此起诉地铁运营公司索赔20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王女士今年51岁,2013年3月2日乘坐地铁时,因踩到地上的呕吐物摔倒,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部门鉴定:王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 术后遗留左髋部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王女士说,地铁运营公司仅为她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因此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205978.71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首发站乘坐列车,车厢内存在呕吐物,表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王女士未尽到相 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地铁运营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女士10039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