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法院受贵州省高级法院委托,对张光祥抢劫上诉一案公开宣判,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
自被刑拘到获无罪释放,张光祥等了十余年,其中,在看守所呆了八年多时间。而张光祥身陷牢狱之灾,却缘于其“拿不出20元礼金”未参加遇害好友的葬礼。
三次上诉 开审时曾翻供
1999年12月,毕节市织金县青山村人许晋在其私人诊所内被害。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与许晋同村且关系较好的张光祥。
“按照当地风俗,死人后要办酒宴,而当时张光祥未到场吃酒,这一点很反常。就此我们认为他有作案嫌疑。” 当时参与办理该案的织金县刑侦大队侦查员宋波对着电视镜头讲述破案的线索来源。
张勇回忆说,抓捕当日警方问张光祥为何不参加许晋葬礼,张只回答了一句“手头没钱”,便被警方带走。
张光祥被抓后,供述了自己系杀害许晋的凶手,并抢走了许晋室内的现金1140元。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
2004年3月,原贵州省检察院毕节分院以张光祥犯抢劫罪诉至毕节地区中级法院。庭审中,张光祥翻供,称其未杀害许晋。公诉机关据此撤回起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当年8月对张光祥取保候审。
2006年10月,张光祥又被逮捕起诉,2007年6月7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次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光祥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龙玲分析案卷后认为,证据不足以定张光祥的罪。最主要的一条是关键物证缺失。
按照张光祥的口供,其将带血衣裤鞋及作案用的煤锤、匕首等凶器丢于山上的大洞里。龙玲说,毕节当年动用消防打捞,但最终未能找到。本案证据基本只有张光祥的口供,口供还不稳定,“一会说是他做的,一会说不是”。而且张光祥称口供是被“逼”的。
口供里还有很多不合情理处,如其交代用手拔下墙上的铁钉后戳坏被害人双眼。龙玲认为,钉子钉在墙上,用手很难拔下来,“何况他交代自己当时携带 匕首,何必多此一举”。龙玲向贵州省高院法官陈述了如上的辩护意见,2007年8月,该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9月,毕节市中级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模一样,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份判决书还对于物证的缺失进行了解释:本案由于案发后近4年才破案,导致作案用的凶器及被丢弃的血衣裤、鞋等未找到,“综合全案证据及案发实际,该事实不影响对张光祥犯罪事实的认定”。
张光祥之后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4月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次,毕节市中院做出了“让步”,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张光祥第三次提出上诉。最终,贵州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仅有张光祥的供述,且供述部分情节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案件证据不能证实张光祥实施了犯罪行为,判决宣告张光祥无罪。
暂不申请国家赔偿
张勇称,张光祥从2003年11月被刑拘,只在2005年取保候审一年多。其余时间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
代理过多起冤案的律师朱明勇说,张光祥一案的审判严重超期,导致张被超期羁押。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按照每次审判最长期限 为两个半月,两次一、二审的时间,再加上中间的上诉期限、移送案卷期限,一个案子进行审理的最长期限也就是一年时间。如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理完毕,那 就应该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张光祥一案,贵州省高级法院违规发回重审两次,而每次审理时间也严重超期。朱明勇表示,超期羁押实 际上就是非法拘禁。
张勇告诉早报记者,张光祥暂时不会申请国家赔偿,“案子结束之后张光祥表示想低调一点,不想自己无罪的事情刺激到许晋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