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法院受理首例因“重大理由”引发的婚内财产分割案
你怎么转移财产?
昨天,南京鼓楼法院受理了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南京首例婚内分割财产案件。原告李长海认为妻子张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 产而提起这一诉讼。李长海所说是真是假,须待法院审理后才能知道。该案的意义在于,《婚姻法》解释中因为“重大理由”而出现的婚内财产分割问题终于走进现 实。
通讯员张琳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奇怪诉请老公起诉老婆 分割婚内财产
3月25日,南京市鼓楼法院通过网上远程立案系统收到了这起案件。当事人将相关证件和起诉书等扫描上传后,鼓楼法院立案庭法官进行了初步审查,并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于昨天正式立案。
李长海提交的材料显示,他与张萍是一对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夫妻,两人名下各有一家公司,经夫妻双方多年打拼、苦心经营,两家公司都赚了不少钱,积蓄了雄厚的家资。但近几年来,由于在公司经营、家庭生活等方面缺少沟通,这对夫妻感情淡化,并不时发生争执。
此前,李长海曾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要求与张萍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张萍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为 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驳回了李长海的诉讼请求。婚姻关系是维持住了,但双方似乎并没有重新审视婚姻关系并采取积极措施走上正轨。 相反,新的问题又发生了。
案件起因 老公认为老婆恶意转移财产
这次李长海之所以起诉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原因是他认为张萍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李长海在诉状中说,上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张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有关变更申请材料,将江北的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变更为100万元, 并将自己的股份由原来的50%变更为现在的25%,另外的50%的份额变更为儿子李磊所有。将位于江宁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由个人变更为法人,将开办资金 由100万变更为400万,将自己的出资份额由100%变更为25%,又将该公司50%的份额变更为李磊所有。
李长海还说,张萍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理事会会议,撤销了自己作为江宁公司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据此,他认为张萍的行为是恶意转移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故主张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文中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案件意义
至于李长海的起诉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等,鼓楼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朱晓斌表示,还须由法院经庭审、质证等一系列程序加以确认。而该案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是—
离奇诉请成现实 婚姻维权新启示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除外。”这里所指的“重大理由”,主要确定了两种情形,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 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出台并实施以来,南京全市法院还未受理过夫妻一方在婚内主张财产分割的案件。就绝大多数夫妻财产分割而言,基本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进行。
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案的意义在于这种看似离奇的诉请,终于出现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助于更多纠结于婚姻问题的男女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